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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变更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
外资公司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开办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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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第六条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会不同,对于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其上没有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既是最高权力机构,也是经营决策机构。
对于外资企业董事任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关于董事会的人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也有同样规定。如此可能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是对董事会人数无上限规定,如此既可能在实践中产生庞大的董事会,影响董事会运作的效率,从立法上讲也不科学。《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人数为三到十三人,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数在五至十九人。所以,借鉴《公司法》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人数分别按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规定,并规定出上限很有必要;其二是规定董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有无必要。众所周知,我国的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数一般只有两、三家,许多企业规模也不大,所以,董事会人数也应符合精简和高效的原则,如果立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股东会,则对于小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借鉴《公司法》第51条的规定只设立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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