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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董事会人数申请文件:变更申请;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订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合同、章程修改;原股东会或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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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第六条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会不同,对于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其上没有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既是最高权力机构,也是经营决策机构。
职责如下: 1、主持和召开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2、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3、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和利润指标。 4、组织讨论和签订公司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组织讨论和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组织讨论和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清算工作的方案。 7、组织讨论通过公司的章程的修改。 8、定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它重要报表,全盘控制全公司系统的财务状况。 9、提名公司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职,报股东会批准和备案。 1 0、决定公司内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待遇和支付方式并报股东会备案。 1 1、签署对外上报、印发的各种重要报表、文件、资料。 1 2、处理其他由股东会授权的重大事项。
1、董事长的选举产生可以由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协议》或《章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2、如果《投资协议》或《章程》中对董事长的选举产生没有约定,则在选举时可能对中方不利,但可以通过要求《对投资协议》或《章程》进行修改、补充的方式来保护中方的利益。 公司的治理,董事长的选任固然很重要,但决不仅仅是董事长的选任问题,处理这些与公司股东、职业经理人(或管理层)等各方面的复杂利益关系需要一套相应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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