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名称是董事会,而不是股东会。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区别有点像我们国家的人大和政府。“最高权力”在人大,执行机构是政府。我国法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于2006年1月1日前已经设立的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记机关不做强制性要求,仍可以保留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但是,只要前述公司有任何事项变更,需要一并变更章程的,则公司登记、审批机关会要求公司对组织机构进行调整,调整为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第六条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会不同,对于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其上没有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既是最高权力机构,也是经营决策机构。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了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更换。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中外合营者一方为董事长,另一方为副董事长。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董事会决定了合资企业的重大问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2人已浏览
173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