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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董事会是国有企业治理的核心。因此,董事会制度的发展对我国国有企业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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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董事会有下列职权: 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决算计划; (五)制定公司利润分配计划,弥补亏损;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计划;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设立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九)决定聘用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用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计划和决算计划;(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和计划;(六)制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和债券的计划;(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计划;(八)决定设立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九)决定聘用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用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其报酬;(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其他职权。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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