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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能否以用人单位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用人单位支付

2022-03-03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第十二条规定: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是不能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从工资的定义看,既然工资是“劳动报酬”,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当然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上述意见第54条: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再次明确: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也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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