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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应承担试用期内商品损坏和损失的风险。《民法典》明确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损坏,损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试用标的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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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应承担试用期内标的物损坏的风险。在试用交易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目的只是转让货物的使用权;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可以在试用期内购买标的物或拒绝购买。在买受人同意购买之前,合同未生效,货物仍归卖方所有。 因此,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损坏和损失的风险自然不会转移,仍由卖方承担。
房屋交付使用后毁损、灭失的风险是否一概由买受人承担,应视情况而定。首先,如果与开发商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有明确的约定,则应依合同约定确定责任负担。其次,在未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对房屋的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最后,如果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质量不合格,则不能简单适用房屋交付使用后风险负担的规则,买受人对交付使用后的房屋承担损毁、灭失风险的前提,是交付使用的房屋质量合格。因此,业主可以对该房屋的质量是否合格,尤其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如果房屋主体结构确属不合格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出卖人应承担试用期内商品损坏和损失的风险。《民法典》明确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损坏,损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限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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