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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批准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
房屋产权共有人之间的产权和普通买卖双方一样转让、只是转让的是部分份额,如下: 1、买卖双方商议好房价(份额)签好合同后需要带着身份证明、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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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共有产权保障房房源包括政府委托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及政府收购的用于住房保障的普通商品住房。市住房保障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应会同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编制共有产权保障房筹集计划,合理确定年度供应规模和结构。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套型以中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供应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套型按人口分配,其中1人户45㎡左右,2人户55㎡左右,3人及以上户65㎡左右。第十四条政府委托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房项目应按照本市城市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要求,充分考虑产业布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出行条件,合理选址布局,按年度建立项目储备库。项目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原则,可由政府委托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开发建设,也可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招投标的开发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共有产权保障房规划设计应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资源共享和便利节能原则,应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建设单位对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资金实行单独建帐核算,并接受财政、住房保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专项审计。第十五条可建住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用地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规划、住房保障部门共同研究项目中配建共有产权保障房方案,报市政府土地出让与储备专题工作会议审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配合办理产权登记、建成后无偿移交产权等事项。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约定移交给政府委托部门或机构。第十六条共有产权保障房项目实行验收和备案制度。项目竣工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和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第十七条根据共有产权保障房年度筹集计划,需收购普通商品住房用作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各区政府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共有产权保障房实行销售备案制度,由市住保办统一建立项目档案和分户档案。
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共有人的区别如下: 1、房屋所有权人是指房屋权利的所有人,对房屋享有出让、赠与等处置的权利。 2、而房屋共有,指的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房屋共有人包括持证人和共有人。持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权证由谁来持有。无论房屋是单独所有还是共有都只有一个产权证,所以要有个持证人。共有房屋的每一个所有权人都可以叫做共有人,但持证人只有一个。如果房屋存在共有人,那么处置该房屋需要所有的共有人同时到场签字。 3、共有房屋一般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种类。“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房屋共有权保障共有人的权利。 4、夫妻间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共同共有,除有特殊约定外,二者是对该房屋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夫妻之间对于该房屋的收益、处置权利都是相同的,没有任何区别。
房屋共有人在经过其它共有人书面同意后有权利卖房;如果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的,没有权利卖掉其共有房产,若与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的,该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根据2021年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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