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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第二被告b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不同意离职,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22-02-04
对"由于原告与第二被告B无任何劳动法律关系,因而此签署行为,只能由原告与B自行承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与原告是否愿意和A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关。"坚持不予认同.对待岗生活费可按《关于企业富余职工、待岗职工因停发生活费发生的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复函》提起仲裁,提起仲裁能否被支持要分析相关法律依据后决定.可参考《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七条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第十条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第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第十四条富余职工由企业自行安置有困难到社会待业的,在待业期间,依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帮助职工再就业。等相关规定结合你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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