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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令〔1999〕第五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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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土地利用司司长廖永林表示,目前土地闲置大体分两类,企业自身原因如资金不到位、开发策略调整造成的占46%,另外占54%的闲置土地主要是政府原因造成的,而政府原因包括“地卖出去之后,征地拆迁没做完,没法开发;涉及城市规划调整,等等”[3]。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闲置土地以下方式处理:未开工开发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征收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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