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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会判公房没有居住权吗

2024-09-25
在涉及到公共住房问题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是否仍有资格享受居住权利,这取决于众多因素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常而言,若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共住条件做出了明确约定,且此等约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那么在离婚后,其中一方依然有权享用居住权。 倘若双方并未对此事项做出约定或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便需借助法律途径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若公共住房系由某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租赁而来,那么在离婚之后,该方或许仍然具备居住权。但值得注意的是,若公共住房的所有权人并非租赁者本人,则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妥善处理。总的来说,在涉及公共住房问题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是否仍有资格享受居住权利,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与处理。我们强烈建议您向专业律师咨询,以便获得更为精准、详尽的法律意见。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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