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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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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已经没有临时工。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时已经没有临时工。自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所有劳动者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没有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只有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一、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因当时劳动争议时效是60日,如果当时没有支付,现在要求也无法得到支持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并全面实施准则今后,一切用人单位与员工全面实施劳作合同准则,在用人单位中,各类员工享有的权利是相同的,因而,过去意义上相关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现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并依法为其树立各种。关于在本企业接连作业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作合一起,用人单位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的规则,假如自己要求,应当与其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并在劳作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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