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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
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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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司法解释第3条及16条的规定,不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不支付工程价款。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2)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未交付使用,承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合同约定为理由拒绝或减少工程费用,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修理、重建或重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应通知反诉或另行起诉。(3)发包方要求承包方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合同约定造成的其他财产或人身损害,应通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委托他人另行修复,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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