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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
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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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如果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无法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另行修复,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3、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法律解释)〔2004〕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承包人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人可以解除施工合同。
1、如果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无法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另行修复,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3、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法律解释)〔2004〕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承包人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人可以解除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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