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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仲裁

2021-10-02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2)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未交付使用,承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合同约定为理由拒绝或减少工程费用,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修理、重建或重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应通知反诉或另行起诉。(3)发包方要求承包方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合同约定造成的其他财产或人身损害,应通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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