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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
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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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无法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另行修复,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3、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法律解释)〔2004〕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承包人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人可以解除施工合同。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费用,承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合同约定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或者未通过竣工验收,但承包人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证范围,承包人以此为理由拒绝或减少工程费用,不支持其质量抗辩,但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承包人承担保证责任,赔偿修理费用等实际损失的修理规定。(2)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未交付使用,承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合同约定为理由拒绝或减少工程费用的,应答辩处理的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修理、重建或重建费用的,应通知反诉或另行起诉。(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合同约定的其他财产和人身损害的,应通知反诉或另行起诉。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三款则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三条的规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现在由于施工方的原因一直不能验收,施工方也不可能予以修复,所以你方可以拒绝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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