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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2022-06-11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4、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5、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6、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7、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8、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9、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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