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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原则,即发生工伤,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就应认定为工伤。当然,我们应区别意外疏忽和蓄意违章两种情况,凡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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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章操作受伤是否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只有职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而伤亡、或因醉酒导致伤亡、或自残自杀伤亡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劳动者不论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保险待遇。这里的问题关键是,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造成工伤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但我国在处理工伤事故、落实工伤待遇的过程中,实行的是工伤者“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受伤者在享受工伤待遇时,不以受伤者是否违反了操作规程而受到影响。因此,该公司的做法是没有依据的,是错误的。 在工伤认定的政策规定上,是有一个变化过程的。原劳动部1996年颁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第五款规定,“蓄意违章造成负伤、致残或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部2001年曾对这个“蓄意违章”作了解释,是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取消了“蓄意违章”这一很难界定的说法,只在第十六条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二、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员工故意受伤不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是否属于工伤,关健要看所受的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认定标准,与具体受的是什么伤没有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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