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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对药监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依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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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或者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条例所称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本条例所称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并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美容保健机构和戒毒机构。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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