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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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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也就是说原来一方名下的婚前房屋变更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后,房屋就从一方的婚前房产变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房产。虽然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后属于夫妻共同房产,但与夫妻双方共同买房相比有很大差别(包括双方婚前或婚后共同购房),比如婚前购房的配偶一方婚前支付了大部分或是全部购房款,同时也是房屋按揭贷款的申请人(部分银行要求将房贷还清后方可加名)。因此,在离婚分割时,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虽然属于夫妻双方共有,但并不代表可以简单机械地进行对半分割。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据此,在离婚分割时,应全面考虑该房产的资金来源、还贷情况、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夫妻对家庭所做贡献等因素,对婚前购房的配偶一方予以适当多分,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由于婚前购房的配偶一方往往出资较多,对房屋的贡献比另一方配偶大,同时也是房贷的申请人,这些因素是法院在进行分割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从本文三个案例,结合目前的法院审判实践,对另一方在配偶婚前房产加名的房产分割,法院一般做法是将该房产的产权判给婚前购房的配偶一方,另一方获得相应补偿的经济补偿。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还贷离婚时的分割:首先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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