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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市工作,房屋居间买卖合同如下,售方:(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卖方:(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居间房:南京利众房屋销售有限公司(简称丙方)...
居间合同的内容见下: 1、乙方委托甲方独家代理购买位于XXX单元之单位,建筑面积XX平方米。 2、上述楼宇售价为XX元平方米,即总价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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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居间合同中会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也会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几日内应当到中介公司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但很多纠纷就产生于这一阶段。主要原因是虽然定金已付,但一方不想继续交易,又不想承担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2、在出现以上情形时,要注意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具体步骤如下: (1)在居间合同约定时间到中介公司,并要求中介公司出具对方不在约定时间签订买卖合同或提出不合理要求造成不能签订买卖合同的书面证明。 (2)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指出由于对方未按约定时间签约或造成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已构成违约,给出对方一个签约的宽限期,要求对方在该期限内签约,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并将书面通知复印留存,将原件挂号寄送给对方,如无对方地址可寄到中介公司转交。 (3)在宽限期规定的时间再次到中介公司,如再不能签约,再次要求中介公司出具证明。
1、居间合同肯定是有用的,(1)如果你是居间方,可以向买卖双方主张居间报酬(佣金);(2)如果你是买方或卖方,居间方若有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买方或卖方可不支付佣金,并要求居间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两个合同如果发生冲突,肯定是以买卖合同为准,原因:(1)居间合同签在前,买卖合同签在后,应该以后者为准;(2)买卖合同是经过房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具有公示性,有更强的法律效力。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由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房产中介无关,房产中介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房产中介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房产中介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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