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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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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户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公司的工作任务,或者用户指出,拒绝纠正,用户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这个规定,如果使用者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打工的话,劳动者一旦发生打工行为就可以退休的公司没有明确规定不能打工,但是公司可以证明劳动者的打工行为影响了自己的工作,即使可以退休的打工行为对自己的工作没有影响,公司知道后也可以停止打工就你的情况而言,你在公司发出了限期修改的书面通知后,然坚持不修改,公司有权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没有影响正常工作,或者单位知道之后并没有要求纠正,这样的情况下单位是不能辞退员工的。是需要单位要求员工纠正,如果员工拒绝纠正的情况下,单位是可以辞退员工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公司辞退可不可以拒绝,要看公司辞退的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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