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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租,分为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一般生活中的出租,以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居多,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指土地使用人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土地使用权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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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在一定时期内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我国土地租赁有两种方式:一是土地所有者即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这种方式习惯上称之为国有土地租赁或土地年租制;二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出租给另一土地使用者,这种方式习惯上称之为土地使用权出租。
1、原租凭合同是租凭的集体土地,合同相对方应该是集体经济组织。对你们双方生效。2、主管单位是行政机关,如果集体土地没有征收国有化,行政机关凭什么来签租凭合同,都不属于此机关的。属于无权处分,所签合同无效。3、作为租凭合同应该依原合同约定。如行政机关解除原租凭合同,是侵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4、如原合同未到期行政机关强制不让租凭,属于侵权,可请求其赔偿。赔偿大致是剩余租凭期的损失。5、如合同到期后(2020年),土地不再租凭,对于地面厂房设施可不赔偿。合同有期限,你们作为承租者应当预见自己修建起来后的成本与风险。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情势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势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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