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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自年5月1日起,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其余涉及的还是需要缴纳。
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除了锁定36个月及12个月的法定要求外,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自愿延长锁定期并分期解锁的安排。 三、在股份锁定的方案设计中,往往在综合考虑各个利益主体的诉求、且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对于锁定期进行安排。分期解锁安排多见于向第三方购买资产的情形中,根据《重组办法》等规定,该等交易对方的法定锁定期仅为12个月,但是,交易对方自愿延长全部或部分股份的锁定期,并采取分期解锁的方式,其设计的考虑在于锁定的股份能够覆盖业绩补偿期、同时又能够保障交易对方适时变现收取投资回报。从证监会审核的角度出发,关注点在于锁定期安排是否能够保障业绩承诺补偿的实现,避免交易风险和未来上市公司股价波动风险。因此,在设计分期解锁的锁定期时,应当尽可能地覆盖整个业绩承诺补偿期,并使未解锁股份覆盖可能发生的补偿风险。 对于承诺延长锁定期、分期解锁的主体,可以是标的公司的全体股东、部分股东,也可以是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基本原则在于该等交易对方所持有的股份是否足以覆盖全部或大部分业绩承诺补偿风险。 在设计方案时,为了避免股东特别是股东,承担更多的股份锁定和补偿义务,还可以选择在发行股份之外搭配部分现金。
土地使用权出资条件未规定,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进行估价和转让;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非货币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应当进行评估和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价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转让、交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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