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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是什么

2022-06-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其余涉及的还是需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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