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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过渡安置期限计算。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二)房屋征收的目的;(三)房屋征收的范围;(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六)补助和奖励标准;(七)安置房屋的基本情况;(八)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九)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十)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十一)其他事项。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见期限内,过半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与补偿规定的,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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