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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决定是否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实...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向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就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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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物业服务投诉应予受理:(一)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内容提供服务的;(二)物业服务企业损坏、隐匿、销毁应当移交的资料、财物的;(三)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四)物业服务企业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五)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六)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项目全部委托给他人的;(七)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服务投标人相互沟通,以不正当手段围标、串标、违法中标的;(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物业服务企业有以上行为之一,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拒不进行整改的,列入不诚信物业服务企业档案,禁止接管新的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由5—11人单数组成,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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