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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款所称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时间为准。
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和面积的规划详图;(四)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情况书面材料。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未在市、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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