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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第51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2022-09-09
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物业服务投诉应予受理:(一)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内容提供服务的;(二)物业服务企业损坏、隐匿、销毁应当移交的资料、财物的;(三)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四)物业服务企业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五)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六)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项目全部委托给他人的;(七)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服务投标人相互沟通,以不正当手段围标、串标、违法中标的;(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物业服务企业有以上行为之一,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拒不进行整改的,列入不诚信物业服务企业档案,禁止接管新的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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