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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超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问题为由,拒绝履行依约交纳物业服务费义务,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逾期未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依据协议申请仲裁。业主大会会议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经教育不予改正的,业主大会应当依法罢免其代表或委员资格。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一)物业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二)物业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三)物业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停车设施、和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等;(四)物业管理用房及其它公共房产和设施设备。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内容,承接查验的具体结果应有详细记录,明确责任和维修时间。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查验情况书面报送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未在市、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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