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予以警告,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标明购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剂型、规格、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加盖印章。药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责任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者技术职称,参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考核,其中直接接触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78人已浏览
380人已浏览
2,311人已浏览
2,90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