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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是发包方收回原承包合同另行发包给其它村民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其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承包农村土地,并交付一定收益的协议。农村土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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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 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注意事项3 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即:根据实际需要,在个别农户之间小范围适当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做好“小调整”工作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 (1)“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 (2)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除工副业、果园、鱼塘、“四荒”等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项目外,其它土地,无论是“口粮田”、“责任田”、“经济田”,还是“机动地”,其承包费都必须纳入农民上交的村提留乡统筹费的范围,按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3)“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4)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 ?注意事项4 延长土地承包期后,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农户颁发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总的来说,之后我国各地区应该会陆续出台相应的“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相关配套政策,农民朋友们还需密切关注相关信息,维护好自身土地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承包经营人和发包人订立承包合同而取得。本条规定:“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经营人就承包经营集体或国家所有的财产协商一致,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承包合同中有承包标的条款,该条款具体规定承包经营财产的种类、性质和范围,明确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承包期限条款一般以年为单位,规定承包经营权的始期和终期。一般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为15年,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承包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期限可以更长一些。双方还可以在承包合同中规定,待承包合同期限届满,经协商可以延长承包期或者重新订立合同,继续承包。 承包合同成立以后,发包人将约定的财产交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土地等生产资料行使占有权。承包人有权合理地使用承包的财产,可以根据承包合同自行决定生产计划和种植的农作物的品种;有权自主地使用劳动力,组织家庭内部劳动协作,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效用,承包人享有收益权,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全部劳动成果除上缴国家税收和集体提留部分之外,剩下的全部归承包人所有。 承包人在行使承包经营权时,必须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破坏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不得进行掠夺性的开发经营;在生产过程中要保护环境,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同时要接受集体经济组织的必要指导和管理。
遗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办理程序 1、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遗失需补办申请。 2、发包方根据实际情况,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3、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材料及时登记,并出具证明材料由承包方到县档案局查原始资料,同时把档案局原始资料复印件报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4、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发包方补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正本)。 5、补办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正本),交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复审合同内容是否档案内容一致,填写一致的,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发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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