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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停止补办出让。

2021-10-28
无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于下列项目:1、国家机关.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用地等。转让时,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补缴土地出让金

相关法规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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