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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申请人:,男,汉族,1年月日出生,,现住市区路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号。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00元(月平均工资2600元2)。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加班费共54455.15元,其中: 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8670.3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667.58元2休息日加班费24893.7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223.44元。以上二项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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