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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编制有辞职打算,编制可以随时辞职吗?

2024-09-03
编制内的事业单位人员符合要求可以辞职。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扩展资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 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国发〔1986〕7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即: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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