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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非全日制当事人可以对劳动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单位等内容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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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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