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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从实体上特别规定了解除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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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的,买方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的,买方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买方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购买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2、房屋出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 3、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4、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房屋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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