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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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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购买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2、房屋出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 3、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4、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二、达成约定的解除条件; 3、合同目的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实现; 四、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 6、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7、一手商品房的特殊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三、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 四、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五、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实确实不合格;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八、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 9)因开发商原因逾期一年以上产权证的; 10)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担保方式付款,因一方原因或不能归责于双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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