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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聘新的物业公司,可是与原来物业公司的职责问题应该怎样区分

2022-07-14
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应该对自己所拥有的房屋承受维修养护职责。因此,房屋的室内部分,也就是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都由业主负责维修。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外墙壁、通道、楼梯间、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电梯、加压水泵、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主体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住宅小区内的水、电、煤气、通等管线的维修养护,由有关供水、供电、供气以及通单位负责,维修养护费由业务单位支付。但是物业管理与有关业务单位有特别商定的,按照两方的商定来确定维修职责。房主能够自行维修养护房屋的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也能够委托物业或专业维修人员来维修养护,但是需要承受肯定的花费。由于业主拒不执行维修职责,从而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已经或者可能危害相邻房屋安全以及公共安全,导致报失的,业主应当赔偿损失。另外,人为导致小区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导致损失的,应当赡羹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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