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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缮,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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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XX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XX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国土资源XX的指导。规划、建设、市容、环保、工商、公安、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村民在上自建的房屋除外。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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