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后,解除危险的,可以继续使用...
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对正在进行的违法拆改房屋、装饰装修等行为,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扣押违法施工的设备、工具和材料。...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鉴定;逾期不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影响房屋安全使用迹象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鉴定。经鉴定影响房屋安全而继续施工或者使用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为:(一)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二)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三)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四)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五)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当事人对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2人已浏览
250人已浏览
193人已浏览
28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