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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后,解除危险的,可以继续使用...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村民在上自建的房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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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翻修、大修工程,修缮责任人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理。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修缮责任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对正在进行的违法拆改房屋、装饰装修等行为,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扣押违法施工的设备、工具和材料。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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