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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35条

2022-09-12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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