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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村民在上自建的房屋除外。...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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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施工。
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对正在进行的违法拆改房屋、装饰装修等行为,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扣押违法施工的设备、工具和材料。
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后,解除危险的,可以继续使用;(二)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后,能够短期使用的,可以观察使用;(三)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应当停止使用;(四)无修缮价值,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应当立即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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