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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夫妇仅有一套住房,能否强制执行借款?

2024-11-28
在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中,如果需要强制执行,就必须保留其配偶的所有权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即便唯一住房仍可进行执行的情况有三种: 1. 如果某个被执行人,虽然他是被执行人,但是他在名义上拥有其他足以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住宅,例如当被执行人是一名老年人时,他的儿子名下拥有房产,这样就可以确保老者的基本居所得到保障。 2. 当执行裁决已经生效之际,被执行人为了躲避债务而擅自将名下的其他住宅转让他人。 3. 如果申请执行人符合条件,即按照所在地的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受抚养亲属提供适当的住所,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水平,在该物业的变现所得款项中扣除5到8年的租金。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还指出,在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1.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受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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