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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对被执行人仅有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

2024-11-23
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时,必须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之一:首先,被执行人及其具有抚养义务的亲属名下仍存有其他足以保障基本日常生活所需的居住用房;其次,自执行依据正式生效之日起,被执行人将其名下除此之外的其他房产进行了转让,以逃避债务;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亲属提供相应居所,或者参照当地房地产租赁市场的普遍租金水平,从该房产变价款中扣除相当于五至八年租金金额的款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如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且其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或者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出于逃避债务目的而将其名下其他房屋转让,或者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此外,根据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其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也将不予支持。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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