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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确定的范围内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当然会通知他的监护人代为处理,而且会根据实际情况,至少保留必要的财产给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决定由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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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强制措施时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执行与案件无关的财产。 如果有证据证明家属的财产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的话,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乘用、运送物品或者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各种汽车、农用运输车、电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变形运输牵引的半挂车和全挂车等”。据此可以认为,挖掘机、装载机、摊铺机等价值较高的大型施工车辆属于机动车,对这类机械的执行,确权是前提,为提高执行效率,快速控制被执行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司法解释中,对涉案财产确立了“占有”、“登记”的识别方法。但这部分车辆大都没有进行登记,显然不能通过登记薄的记载,推定所有权人,而一般情况下,实际所有权人并不占有车辆,大多交由他人掌管、操作、使用。这就经常出现申请执行人和法院历尽千辛万苦查找到车辆,有时已实施扣押措施,尚未进入评估程序,案外人就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对扣押物主张权利,并提供与被执行人签订的买卖协议。这时,明知被执行人与异议人恶意串通,规避法院的执行,法院异议审查阶段也很难驳回其异议。因为对其买卖协议的签订日期很难界定,目前各级法院对此均无有效的处理办法。对此类案件的执行,要通过购车发票、发动机号、车架号等确认车辆,然后对车辆实际占有人进行严肃询问,是操作手的询问其雇主姓名及相关情况,一旦雇主与购买人一致即可确认车辆的权属,实施查封、扣押。对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要严格审查,进入听证程序的,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首先,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持有买卖合同、质押等物权变动合同的,应查明其签订的时间,该合同的物权变动日期在查封、扣押前,就应当解除、发还已查封扣押车辆;其次,如果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物权变动合同有无效、可撤销的情形,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可代位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定合同无效后,使案外人成为一般债权人,法院可以继续执行;再次,如果强制执行的债权系此类车辆担保债权,担保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就担保的机动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前所述,该类车辆即便设有抵押,由于无需未到或到车辆管部门登记,也就无法公示,这就产生如何保护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问题,现在一般处理应意见是,善意第三人提供真实善意取得证据后,法院中止执行,这也确是无奈之举;此外,对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又拒绝到庭参加听证的,就应当以无法确认协议的真实性为由予以驳回,继续执行。
在强制执行中能否追加被执行人,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定。有下列情形: 1、被执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但是在遗产范围内执行,没有遗产继承的,是不能变更增加这些人的; 2、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代管人必须配合执行其代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3、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执行案件的,可以追加其监护人或者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4、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其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离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企业就要做为被执行人被执行; 5、法人是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未完全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6、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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