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但是,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出租人仍不能免除其瑕疵担保责任,即使当事人之间有特约也是无效的: 1、由出租人选择决定租赁物的种类、规格、型号以及...
根据传统的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对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使租赁物处于适于使用状态。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订有对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特约”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有:因为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主张权利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承租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不知道有瑕疵。
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如下: 1、因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主张权利可以是第三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主张出租人对租赁物无处分权,该租赁合同无效;也可以是作为租赁物的抵押权人,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要求实现其抵押权。在这种情况下,势必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 2、第三人主张权利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如第三人主张抵押权的实现时,因其涉及对租赁物实体的处置,则会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 3、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有权利瑕疵,如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出租人对该租赁物没有处分权,而自愿承担第三人主张权利的风险,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通常情况下,融资租赁物有瑕疵的,不管是质量瑕疵还是权利瑕疵,承租人都不能向出租人索偿,而应该向出卖人追责索偿。 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也应由出租人负担: (1)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来告知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有瑕疵的; (2)出租人与出卖人有密切关系的,等等。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5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173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