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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有:因为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主张权利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承租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不知道有...
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有:因为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主张权利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承租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不知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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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三条【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于法律的规定,并非当事人意思表示之结果。不过民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并非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得以特约免除、限制或加重。(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就权利之瑕疵应负的责任。权利担保责任是仅就买卖标的之权利,应负的责任,属于一种无过失责任,只要买卖标的之权利有瑕疵,即须负责,出卖人有无过失,在所不问。(3)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的责任,因买卖为有偿契约,买受人之取得权利,系支付对价而来,故不论出卖人有无过失,总应使买受人所取得之权利无瑕疵始可,否则有失公平。
民法典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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