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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包括质量瑕疵于标的物交付时存在;买受人不知道标的物有质量瑕疵;买受人就受领之物已经进行检验,并通知了出卖人。...
民法典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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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瑕疵担保是瑕疵担保责任的一种。卖方保证标的物的权利完全、有效、无限制地转移给买方,且无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担保责任。内容包括:(1)卖方保障标的物不被第三人追夺、如有第三人主张权利,卖方有义务证明其无权争夺。如第三人有权向买方追夺标的物,卖方应负赔偿责任。(2)卖方应保证标的物的权利完全地移转给买方,如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卖方应于订立合同时向买方说明。权利瑕疵必须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存在,于合同成立后仍未消除,买方须不知权利存在瑕疵;否则不构成权利瑕疵担保。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特征为: 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于法律的规定,并非当事人意思表示之结果。不过民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并非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得以特约免除、限制或加重。 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就权利之瑕疵应负的责任。 权利担保责任是仅就买卖标的之权利,应负的责任,属于一种无过失责任,只要买卖标的之权利有瑕疵,即须负责,出卖人有无过失,在所不问。 3.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的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的责任,因买卖为有偿契约,买受人之取得权利,系支付对价而来,故不论出卖人有无过失,总应使买受人所取得之权利无瑕疵始可,否则有失公平。
该责任是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否则,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根据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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