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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租、转租、出售或者出售包装物的,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金?

2022-03-03
按照有关规定,随同应税消费品出售的包装物,不论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收消费税。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和包装物已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加收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也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交纳消费税。(1)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销售的产品一起计入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其应交纳的消费税与因产品销售应交纳的消费税一起计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产品销售税金)。即按包装物与产品的销售额合计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2)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即按单独计价包装物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3)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如果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将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转入其他业务收入,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也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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