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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按照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征收增值税。 另外,还需要向地税局缴纳附加税费,都是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包括: 城市建设维护税,根据所处区域不同税率不同,分别是:城市7%;县城镇5%;乡村1%。 教育费附加,费率3% 地方教育费附加,费率2% 同时,还要缴纳房产税,以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税率12%,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 另外,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税前扣除800元或者20%的费用,以及缴纳的地方税款。出租住房按照10%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有关规定,随同应税消费品出售的包装物,不论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收消费税。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和包装物已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加收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也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交纳消费税。(1)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销售的产品一起计入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其应交纳的消费税与因产品销售应交纳的消费税一起计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产品销售税金)。即按包装物与产品的销售额合计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2)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即按单独计价包装物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3)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如果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将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转入其他业务收入,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也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第十四条“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 承租人房产税公司租赁厂房进行生产,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承租人不用缴纳房产税。但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的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使用人即承租人也要缴纳房产税。 承租人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96号)第五条规定,对在清理检查中找不到出租人的,可规定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方式将《纳税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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