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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
1、计算双倍工资的公式为: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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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有观点认为应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对此观点,笔者则有不同看法。从第八十二条的文字表述来看,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根据文义解释,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即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该自实际用工的第二个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最长就要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一直到第十二个月。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甲于2008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08年2月1日,截止时间应为2008年12月31日。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2月才生效的,之前的劳动法并未规定此种情况的二倍工资问题。故双倍工资请求应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计算(2008年之前入职的,从2008年2月计算),即刘某可以主张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二、但同时,请求二倍工资的也适用时效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刘某在2013年下半年才向仲裁委申请二倍工资的赔偿,显然早已过了时效。 因此,你们公司无需向他支付二倍工资。
从用工的次月开始计算。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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